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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四川成都的年轻律师杜某因工作关系前往新疆哈密,随即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为由刑事拘留。
一纸拘留通知书,就将杜律师接近两年的青春定格在了遥远的哈密。
2022年1月,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杜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但是,判决生效时,杜某的有期徒刑却早已执行完毕。
判决虽然生效了,但这个判决,是错的。
01 一个电话,和一个决定 2022年10月8日,成都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收到了来自会员杜某的申诉材料。这份申诉被交到了另一位律师手里——他就是北京天驰君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周兴永。 周兴永接过这个案子,没有收取过一分钱的报酬,哪怕是差旅费都没有收过。 这是一个普通刑事辩护律师应有的基本判断:被告人已经服完刑期,判决已经生效,申诉渠道漫长而不确定,成功率极低。从任何一个商业理性的角度看,这都不是一个值得投入的案件。 但周兴永接了下来。 他接下来的理由,也许只有律师才能真正理解:案件里有一个问题,那个问题的答案很重要——不只对杜某个人重要,对所有以律师身份执业的人都重要。 02 那个案件,和那个重要的问题 要理解周兴永在坚持什么,需要先看清楚这个案件的核心。 【案件经过】 本案基本事实:益学公司开发并运营一款名为"零到易"的财经类APP,委托联盈公司、臻峰公司等代理公司向客户销售会员服务。联盈公司在推广过程中,通过虚构股票涨跌信息、安排人员在群内假冒客户充当"水军"等手段实施诈骗,共骗取155名被害人钱款377万余元。 本案的关键:杜某是益学公司的法律顾问,在联盈公司取得代理权之前,为益学公司草拟、审查了四份网签电子协议(用于会员购买服务、提前终止、退款等场景)。 原审认定:杜某明知联盈公司存在电信网络诈骗,仍帮助益学公司出谋划策以逃避法律追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周兴永和杜某的辩护核心:杜某是益学公司的法律顾问而非联盈公司的法律顾问,杜某是为益学公司而非联盈公司草拟合同,并且合同草拟行为发生在联盈公司成立之前,更早于联盈公司实施诈骗行为之前;四份协议内容本身并无违法之处;草拟合同是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正当执业行为。 这个案件的核心问题,可以用一句话表达:律师为客户提供的正当法律服务,能否因客户后来实施的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每一个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都时刻生活在一种不可控的刑事风险之下:他无法预知委托人在拿到合同之后会用它做什么;他尽职尽责地完成了工作,却可能因委托人此后的行为承担罪责。 这不只是杜某一个人的处境,这是整个律师行业必须共同面对的问题。 “ 律师的执业独立性,是法律体系正常运转的前提。这个前提不能被一个错误的判决悄悄侵蚀掉。 03 四年,不计报酬,全面梳理 2022年10月,周兴永正式介入,全面梳理案件脉络。 他细致核查证据材料,深入研究每一份书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各公司银行账户明细、益学公司渠道推广合作协议、四份网签协议原文。他研究的核心问题只有一个:在现有证据体系下,能否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杜某在草拟合同时,主观上明知联盈公司会实施诈骗? 结论显然是不能。原审认定"明知"的主要依据,是联盈公司的刘志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而这份供述本人在庭审中当庭否认;其余证据均系推测杜某"可能"知道或"应该"知道,没有直接证据印证。 更重要的事实在时间轴上清晰可见:杜某草拟四份协议是在2019年6月底,而联盈公司成立于2019年8月;联盈公司利用零到易APP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是在取得代理权之后。一个尚不存在的公司的犯罪意图,不可能是杜某草拟合同时能够"明知"的事。 周兴永花了四年时间要说清楚的,不是"我的当事人是好人",而是"指控他的那些证据,在法律逻辑上站不住脚"。这是两件完全不同的事,前者是辩护策略,后者是法律真理。 四年里,他与杜某保持联系,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协调,推动申诉材料逐级递交。2023年,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周兴永没有停下来。 2024年4月15日,杜某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24年8月6日,新疆高院作出再审决定,于202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 那一天,杜某和他的辩护人周兴永一同出庭。 04 那一纸判决,写了什么 (2024)新刑再5号刑事判决书,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作出,审判长乔嘉伟、审判员王利民、汪云华。 判决书的说理部分,逐一回应了原审认定的两个指控: 关于"明知联盈公司实施诈骗"的认定:法院认为,证据不足。直接指证杜某"明知"的证人刘志星当庭否认其侦查阶段陈述;其余证据均系推测;杜某为益学公司草拟协议在联盈公司成立之前、更早于诈骗行为发生之前。没有证据证实杜某在草拟协议时知道联盈公司会利用零到易APP实施诈骗犯罪活动。 关于"帮助出谋划策逃避法律追究"的认定: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杜某作为法律顾问联系被害人和与办案民警交涉,不属于帮助益学公司出谋划策以逃避法律追究。况且,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提供帮助;在他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已实施完成之后帮助逃避打击的,不构成该罪。 判决书最后一段,只有短短一句话: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某无罪。 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在审理中也表示:原审认定杜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证据不足。辩护意见成立,人民法院予以采纳。 虽然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但冤案不能假装没有发生。这个无罪判决,是对这一段历史的正式纠正,也是对一名年轻律师职业生涯的正式挽救。 05 律师为律师辩护:这件事的特殊含义 这个案件有一个细节,值得单独拎出来说。 杜某本人,也是一名律师。他以律师身份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却因律师执业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当他陷入这场困境时,站出来为他奔走的,也是一名律师。 律师为律师辩护,这件事本身并不罕见。但这一次,它有更深的含义。 周兴永维护的,不只是杜某的清白。他在更深的层次上维护的,是这样一个命题:律师在认真、合法地履行其执业职责时,不应当因委托人此后的行为而承担刑事连带责任。 这个命题如果被侵蚀,后果不只是一个人的职业生涯被终结,而是整个律师执业群体的执业独立性被动摇。 “ 一名律师放下利益的盘算,去为这个命题的正确性站出来——这件事,不能不让同行肃然起敬。 成都市律师协会在通报表扬决定中这样写道:你全面梳理案件脉络,细致核查证据材料,深入研究法律适用要点,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协调,始终坚守初心,不计报酬、不辞辛劳,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坚韧的执业信念推进案件办理。历时四年,最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宣告杜某无罪,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挽救了一名青年律师的职业生涯。 这段话里有一个词,值得我们驻留片刻:"坚守初心"。 律师这个职业的初心是什么?是帮助当事人赢得案件吗?当然是,却不只是;还是维护法律的正确适用,是保障每一个站在法律程序面前的人——无论是被害人、被告人,还是职业律师本人——都能得到法律理应给予的公正对待。 06 明法崇德,成人达己 天驰君泰有八个字:明法崇德,成人达己。 "明法",是懂法律、守规则,在法律的框架内为当事人找到最好的路。 "崇德",是在做对的事和做容易的事之间,选择做对的事。 "成人",是帮助当事人达成他们无法独自实现的目标——无论是一笔交易、一场诉讼,还是一段被不当终结的职业生涯。 "达己",是在"成人"的过程中,完成律师对自己的职业信念的检验。 周兴永律师的这四年,是对这八个字最好的注脚。他没有在这个案子里赚到一分钱,甚至赔上了差旅费,但他赢了一件更重要的事: 他证明了,一名律师在碰到一个真正重要的问题时,可以选择不计较得失,选择坚持到底。 天驰君泰相信,法律服务的价值,从来不只存在于收费单上。它存在于每一次律师认真对待一个案件,存在于每一次律师在法律程序的某个关键节点上,选择站在正确的那一边。 杜某的无罪判决,是一个案件的结束,也是一个关于律师应当如何工作的故事的开始。 这个故事的主角,是周兴永。但这个故事说的是每一个律师都应当拥有的信仰:法律是公正的,值得被认真对待的;律师执业是神圣的,是值得被不计代价地捍卫的。 相关文书 (2024)新刑再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当事人信息依法保护,不予公开) 成都市律师协会《关于对周兴永律师通报表扬的决定》(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