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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驰君泰杨晓林律师在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25年年会暨新时代家事法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上作主题发言

2025-11-2553

118日至9日,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25年年会暨新时代家事法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中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研究院)承办,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潘毅琴出席会议并致辞,作重要讲话。来自人大、法院、检察院、高校、科研院所等系统和单位的200余位实务及理论工作者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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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年会设置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专题辅导报告、主旨报告,以及多个专题研讨和青年论坛。

年会设三个单元的主题研讨,第一单元主题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适用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第二单元主题为“《民法典》继承编适用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第三单元主题为“数字化、人工智能对家事法的机遇、挑战及其应对”。 青年论坛由两个单元组成,分别围绕婚姻家庭制度”“未成年人、老年人权益保护主题展开。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杨晓林律师在第一单元发言题目是:《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5条的解释论定位与适用限缩——以《民法典》第1065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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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林律师指出:在婚姻家庭法治建设进程中,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支,是不可或缺的力量,在历次婚姻法、《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修改进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五条关于房产给予问题,存在司法终局自由裁量的不确定性与社会中当事人期望的确定性现实而突出的矛盾,律师、公证员等实务界从业者面对极大的挑战。

2007101日,《物权法》实施后,婚姻家庭领域中的物权变动问题开始突出,涉及原《婚姻法》第19条的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赠与的区别及效力问题,争论已久。20205月,《民法典》颁布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2条又引发极大争议。202521日,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实施后,第5条涉及夫妻间房产给予问题如何正确适用,意义重大。

应追求体系融贯与个案公正的平衡,在“解释论”而非“立法论”的立场下,将《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5条锚定为对《民法典》第1065特定财产约定之法律解释规则,而非制度创新;通过约定优先典型制度剩余适用三阶递进,将其射程限定于加名型共享利益纠纷,限缩换名”“减名之市场交易案型的适用空间,并以给予目的婚姻存续时间离婚过错等要素为边界,确保与赠与撤销、夫妻财产制契约、离婚损害赔偿等制度的衔接与互斥,从而防止综合裁量对既有体系的掏空;未来司法实践应发布要素化指引、统一举证责任与补偿计算方式,以条文内生于第1065条之方式增强民众可预期性,实现身份法与财产法在房产归属问题上的体系融贯与个案正义的平衡。法院在适用第5条时,应严格遵循约定优先原则,只有在约定不明或无法解释的情况下,才启动综合裁量;同时,应明确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离婚过错、贡献大小、市场价格等要素的权重与计算方式,统一举证责任与补偿标准,避免自由裁量的滥用,确保补偿数额的公平与合理,增强裁判的可预期性与权威性。

通过限缩与指引,《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5条不仅能够有效填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导致的权属纠纷,还能在维护交易安全与公示公信的前提下,实现夫妻间房产权益的实质公平,最终达成身份法与财产法的体系融贯与个案正义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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