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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8至29日,由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竞争法专业委员会、湖北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主办,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武汉大学法学院承办,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等协办的中国知竞论坛(第七届)暨湖北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在武汉市隆重召开。来自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和产业界相关代表近二百人参加了本次会议,与会嘉宾共同研讨了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领域的前沿热点问题,群贤毕至,济济一堂。
开幕式上,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边永民副庭长、湖北省法学会田昌兵副会长、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周佳念副院长依次致辞。
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反不正当竞争专业委员会主任陈玉韩律师在“第五单元《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与完善”中做了题为《深陷商标法“欺骗性”条款,通过反法第六条自救的可行性分析》的主旨发言,她认为目前商标法对“欺骗性”条款审查日益严格,似已偏离立法初衷,宜采取谦抑态度审慎适用禁注禁用条款,避免损害市场活力。实践中,很多企业商标因“欺骗性”问题而被驳回或无效宣告,面对市场上的搭便车、傍名牌行为往往束手无策。但她同时指出,欺骗性标识并非“洪水猛兽”,在判断“欺骗性”标识是否可以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时,还应当着重考虑标识的实际使用效果等,且目前已有类似标识获得法院的反法保护。因此,权利人因商标存在“欺骗性”而被驳回、无效宣告陷入维权窘境,勿忘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的救济途径。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服务是天驰君泰最早开展的知识产权业务之一,自1994年天驰君泰代理中国首例不正当竞争案至今已29年,天驰君泰始终深耕不正当竞争领域,代理了大量不同类型的重大、复杂、创新性案件。
天驰君泰不仅在商标、版权、专利领域成绩斐然,也始终走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服务最前沿,是业内少有的代理过不正当竞争全领域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天驰君泰不断运用经验智慧,及时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有力促进了企业创新发展,同时也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做出了应有贡献。
天驰君泰反不正当竞争领域典型业绩
1994年7月,中国青年旅行总社(以下简称青旅社)欧美部10余名业务骨干分别以出国留学、探亲、陪读等虚假事由,在未经批准、未办理调动手续的情形下,相继携带工作中使用、保管的青旅社客户档案,即到中国国际旅行总社(以下简称中旅社)工作,并组建了中旅欧美二部,更以中旅社名义向国外客户发函,继续从事原在青旅社的业务,致使青旅社的国外客户取消原订游团队151个,至1994年9月,中旅社已实际接待了原订由青旅社接待的20余个旅游团队,获利80余万元。青旅社认为中旅社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委托天驰君泰于1994年9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首次在不正当竞争案中采取证据保全,该案将“客户名单”认定为是企业的商业秘密,认定中旅社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生效后的第一案,引发了广泛的反响。
2015年,天驰君泰在北京市海淀法院代理内蒙古伊利公司诉蒙牛公司“QQ星-未来星”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获法院支持,法院认为蒙牛公司推出同类产品的时间晚于伊利公司,且伊利公司的涉案产品知名度高、包装装潢显著独特,蒙牛公司不可能对伊利公司涉案产品的包装装潢并不知晓,存在攀附恶意。法院最终判决蒙牛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伊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15万元。此外,天驰君泰还代理了多件伊利公司与知名乳企及知名冷饮企业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均取得了良好效果。
2016年,天驰君泰在最高人民法院代理北京庆丰包子铺与山东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获得胜诉,最高院指出,认定公民在将其姓名作为商标或企业字号进行商标使用时,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明知他人注册商标或字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仍注册与他人字号相同的企业字号并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或字号,明显具有攀附他人注册商标或字号知名度的恶意,其行为不属于对姓名的合理使用,构成侵害不正当竞争。本案最终被评为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并被载入2018年第12期(总第266)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21年,天驰君泰还成功代理了百度公司诉北京子乐科技公司的“xiaodu xiaodu”语音指令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系全国首例智能产品语音指令不正当竞争案,对人工智能产品市场中恶意混淆和误导公众的行为进行了有效规制,维护了人工智能相关产品在革新、发展过程中的市场竞争秩序。该案后被收录在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关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