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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上海仲裁周-天驰君泰分论坛『强合规与强责任时代的金融证券仲裁』成功举办

2022-11-211897

2022年11月19日,2022上海仲裁周天驰君泰分论坛举行。本次分论坛由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上海仲裁协会主办,由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及其上海分所承办,由律新社、无讼、新则和智合四家法律服务咨询机构提供支持。与会人员围绕“强合规与强责任时代的金融证券仲裁”主题,展开了热烈探讨。


1-杜新.jpg


在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仲裁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兼上海分所业务委员会主任杜新律师主持下,来自政府、高校、仲裁机构、行业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的约五十位现场嘉宾,同线上的近万人次观众,一起参与了本次分论坛。


2-陈聪.GIF


分论坛伊始,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主任陈聪律师发表开幕致辞。他首先代表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全体同仁,对与会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他提到,上海仲裁周正逐步成为世界了解上海仲裁,上海仲裁走向世界的重要平台。本次2022年上海仲裁周,共有20余场分论坛,可谓是集行业之力,汇行业之智,研讨仲裁热点问题,破解仲裁发展难题,探索仲裁前沿问题。助力上海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天驰君泰有幸参与其中,并且始终责无旁贷。


3-宋占飞.jpg


随后,上海市黄浦区司法局党委副书记宋占飞先生在此次分论坛致辞。他指出,近日上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提升城市软实力的若干措施》,积极推动仲裁制度创新,优化完善与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城市建设相适应的配套支持政策。与此同时,上海市黄浦区司法局也将深入落实相关政策,大力支持区内的仲裁事业,推动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


4-陆春玮.jpg


在开幕致辞之后,本次分论坛迎来主旨演讲环节。第一位主旨演讲的嘉宾是上海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陆春玮先生,主旨演讲的题目是“仲裁资管案件基本情况及其裁判理念”。在此题目之下,他从上海仲裁委员会资管案件基本情况、资管案件审裁基本理念、资管案件争议焦点等三个方面入手,着重分享了资管案件审裁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疑难问题。他强调,一方面仲裁更为尊重行业习惯和交易惯例,尊重市场主体的运作模式,另一方面仲裁作为居中裁判的一种方式,很多时候也要考虑大环境和市场因素,考虑如何在坚守法律因素之下平衡各方利益。


5-王唯骏.jpg


第二位主旨演讲的嘉宾是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秘书长王唯骏女士,主旨演讲的题目是“金融强合规与强监管——探索监管与仲裁的有益协同”。她分别从监管与司法协同在金融审判中的趋势、监管与司法协同对仲裁的影响、监管与仲裁有益协同的路径探索等三方面展开分享。她强调,审理资管案件需要充分考量相关政策和交易规则的市场逻辑和合理性;金融监管规定与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抵触的,法院可以直接参照适用;监管与诉讼协同的侧重点更偏重于司法对于违规行为的纠正;仲裁更关注如何在对交易创新保护方面发挥与监管的协同作用,在金融市场规则与金融监管规定间作出依法、合理、最优的审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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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位主旨演讲的嘉宾是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吴弘教授,主旨演讲的题目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与金融仲裁”。他提到,习近平总书记在沪工作期间就指出,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是事关全局的国家战略,是中央交给上海的历史重任,上海要努力开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新局面。为了建成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相适应的金融仲裁中心,需要建设更专业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队伍,以保障金融仲裁的质量与公信力。同时,也需要建设更国际化的合作机构和特设机构,扩大管辖范围,建设外籍仲裁员队伍,适用外国法,以达到优化营商环境的目的。


7-张婷婷.GIF


在主旨演讲环节之后,分论坛还邀请了来自行业协会、仲裁机构和境外律师事务所的代表,从各自机构的实践出发,就分论坛的主题进行机构发言。由此,东莞市上市公司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张婷婷女士表示,上市公司及其实控人的众多业务与仲裁渊源颇深,尤其是近年来越来越倾向于仲裁的纠纷解决方式,因而是大型金融证券仲裁案件的最关键用户。同时,商事仲裁在涉及上市公司及其实控人的争议中得到充分运用,将发挥为上市公司的更好发展保驾护航的关键作用。


8-潘长河.jpg


东莞仲裁委员会主任潘长河先生表示,仲裁特别适合于专业性强的案件,例如本次分论坛主题所涉及的金融证券类案件。本次分论坛的主题“强合规与强责任时代的金融证券仲裁”,契合金融证券行业强监管的发展趋势。仲裁机构作为专业机构,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包括共同实践强监管背景下的金融证券仲裁理念与方式。东莞仲裁委员会作为司法部批复和广东省司法厅批准的,最为年轻也是最具活力的仲裁机构之一,已经并且一直会在金融证券仲裁领域深耕,为金融证券领域的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仲裁服务。


9-徐文新.GIF


西安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徐文新先生表示,西安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95年,是西安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重新组建的西北首家新型仲裁机构,也是全国第一批组建的七个试点机构之一,主要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近年来,西安仲裁委员会通过开展金融纠纷前置调解程序,组建调解员队伍,同时借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中心的合作机制,有效提高了调解率,极大促进了西安金融行业金融纠纷的溯源治理工作。在防范区域金融风险,提升营商环境方面效果显著。


10-何音.GIF


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秘书长何音女士表示,深圳国际仲裁院创设于1983年,是粤港澳地区第一家仲裁机构,是中国改革开放、经济特区建设的、内地与港澳合作的产物。1984年开创聘请境外仲裁员的先河,1989年开创中国仲裁裁决按照《纽约公约》在境外获得承认和执行的先例。2013年9月,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深圳国际仲裁院与深圳证监局共同发起,联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行业自律组织共同创建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更为重要的是,2021年10月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的意见》后,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成为全国第一个证券仲裁中心。


11-张皓亮.GIF


北京仲裁委员会业务拓展处(国际案件处)处长张皓亮先生表示,北京仲裁委员会近些年来的金融证券仲裁案件累计达到7800余件,标的额总计约2100亿元,金融证券案件数量约占总案件数量的四分之一。强合规和强责任背景下,北京仲裁委员会管理的金融证券仲裁案件存在以下新的动向:第一,更加注重实质平等,维护当事人自由表达的意志;第二,更加注重审理和了解整个交易背景,不局限于对合同的解读;第三,平衡当事人意思自治和金融监管秩序。同时,他也强调,无论监管政策如何改变,仲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等独特的理念不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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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区首席代表张寸渊先生就处理金融仲裁案件的有力工具,即早期驳回程序做了相关解读。早期驳回是指仲裁当事人在程序早期尚未进入实体审理的阶段,向仲裁庭申请驳回对方申请或答辩。2006年,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投资仲裁规则引入早期驳回程序。2016年,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在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中率先引入早期驳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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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构发言的最后,美国凯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安东•蔚尔律师就美国上市公司章程中强制仲裁条款的效力及相关问题进行了介绍。他谈到,上市公司外部股东人数众多,章程是否具有合同性质,章程中约定强制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在美国资本市场和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争议。一方面,上市公司章程的制定没有经过投资者的同意,因此投资者是否应该受仲裁条款的约束也存在争议。另一方面,上市公司章程约定强制仲裁条款,是否违背美国证券法中保护投资者的公共目标,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14-袁杜娟.jpg


在机构发言环节结束后,来自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同仁,也就本次分论坛的主题,分别从自己的视角展开了与谈和交流环节。上海大学ADR与仲裁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兼秘书长袁杜娟教授从金融仲裁司法审查中“公共利益”运用的视角,以案例解析的方式,结合最高院相关复函指出,中国法院对于公共利益条款的适用始终坚持限缩解释与严格适用的原则,不会轻易以违背监管法律法规为由而认定违反公共利益。所以,即使在强合规和强责任时代,仲裁对于金融证券纠纷的解决仍为最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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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伟史密夫斐尔联营办公室资深国际顾问叶微娜律师从国际仲裁的视角,分享了金融证券仲裁案件中可以使用的三个程序工具,包括:多合同的合并仲裁,多渠道临时措施的合理运用以及文件披露和证据开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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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杜越律师也同样关注公司章程仲裁条款的问题,并且认为,因为没有违背强制性规定,章程中理应是可以约定强制仲裁条款的。但是,在实务中,却往往容易因此产生大量的管辖权问题。而且,作为投资人一方,和作为公司一方,在面对章程下仲裁条款时,因其利益相对故会持有不同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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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激律师表示,作为一名拥有将近十年仲裁员经历的律师,他感到律师与仲裁员两个身份下的工作,更有利于对仲裁事业作出贡献。同时,他衷心祝福这次上海仲裁周活动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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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渐至尾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主任张文均律师就本次论坛致闭幕词。他首先对在场的上海市黄浦区司法局领导、各地仲裁机构、上海大学、各律师事务所同仁们的支持表示了感谢。同时,他认为时代见证了许多新兴概念、新兴领域、新兴行业的兴衰,每一次的思潮变化,都将集结一股全新的力量,探索与延展、追逐与摒弃。本次的论坛虽然落幕,但参会的法律人仍站在属于各自的舞台,追随时代的风向,点燃事业的理想,为推动上海仲裁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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