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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2022-01-193855
审判实践中,诉讼时效抗辩是大量案件中频繁出现的抗辩理由,因此,诉讼时效的适用对案件诉讼结果起到了关键作用,那么对于“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呢?


一、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制度是我国民法领域一项重要制度,立法目的主要是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使民事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体现了“法律保护勤勉者,不保护睡眠于权利之上的人”这一思路。

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一条作出了相关规定,即“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根据该规定,可知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债权请求权。

为了使读者对本文有更好的理解,在这里,笔者先大致介绍一下请求权。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其中,请求权是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要包括支配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支配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有例外,《民法典》第196条,未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适用诉讼时效),占有保护请求权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民法典》第462条)。债权请求权原则上均适用诉讼时效(有若干例外,如《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民法典》第196条)。

二、“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性质


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内容,可以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存在或不存在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法院请求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变更之诉又称为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法律关系的诉讼,如离婚诉讼。

根据上述分类,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提起的诉讼应属于确认之诉。那么,对于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是否属于债权请求权而适用诉讼时效呢?我们可以从最高院的以下几个案例中找到答案。

三、典型案例


在(2019)最高法知民终944号案中,最高院认为,诉讼时效的客体为债权请求权,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而确认之诉表现为当事人以提出请求的方式要求国家裁判机关对相关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作出裁判,但确认请求权属于程序请求权,而非实体请求权,更非债权请求权。在确认之诉中,诉讼对方不负有承认的义务。确认之诉既然仅是由国家裁判机关对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作出司法裁判,自然也就不存在通过强制执行方式强制诉讼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决主文内容的必要。相应的,诉讼法意义上的程序请求权,自无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

在(2019)最高法民申2502号案中,最高院认为,本案为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行使不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或给付,经权利人单方主张并由法院确认即可实现,其法律性质属于形成权,而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因此本案诉讼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在(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案中,最高院认为,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权利,只有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效力的认定,实质是国家公权力对民事行为进行的干预。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关于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四、结  论


根据上述分析,并结合审判实践,可知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属于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关于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作者:张银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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