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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孝霖

北京高级合伙人
+8610 6184 8368
lixl@tiantailaw.com
工作语言:

中文、英文

个人简介

  • 李孝霖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2002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现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孝霖律师法律服务涵盖民商事诉讼及仲裁争议解决。自2002年开始执业以来,专注于政府法律事务、互联网领域著作权法律事务,擅长处理复杂的著作权、电子数据以及信息安全与数据合规等领域法律事务,尤其在反垄断、不正当竞争和商业秘密等领域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

社会任职

  •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
  • 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北京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电信邮政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公益委员会秘书长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校外导师
  • 国际关系学院校外导师

代表案例

  • 1、千名博硕士论文著作权诉讼案件
    案件简介:该案为李孝霖律师带领本所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在2007-2009年度全面策划并代理,被《法制日报》(见2008年12月26日人民法院报第1版)评选为记录转型社会冲突与法律调整的2008年度10大典型案件,评选标题为“近千硕博士集体诉讼呼吁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同时以 “数百学子诉万方公司盗用论文案” 被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及《中国知识产权报道年度观察》课题组联合评选为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十大新闻之一。
  • 2、最高人民法院东×(中国)研究院、东×(中国)有限公司与江苏×风公司、纪某、蔡某、席某商业秘密纠纷
    案件简介:纪某、蔡某、席某原系东×(中国)研究院员工,后借调东×(中国)有限公司工作,任职期间纪某通过电子邮件将东×(中国)研究院、调东×(中国)有限公司无纺布过滤片相关生产工艺及技术文档资料发送给江苏×风公司相关人员,东×(中国)研究院、东×(中国)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控告,并由公安机关委托上海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非公知性鉴定,后向苏州中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随即起诉,一审判决商业秘密侵权成立并判决高额赔偿。本律师团队接受江苏×风公司、纪某、蔡某、席某委托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3、江苏××化工有限公司与山西××化工有限公司、王×峰等侵犯商业秘密罪王×峰
    案件简介:李孝霖律师作为被告人王×峰的辩护人;涉案金额:2亿元;一审经过江苏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侵犯江苏××商业秘密罪名成立;判决山西××化工有限公司被处罚金人民币两千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并没收作案工具、图纸资料;三名自然人被判处相应刑期、罚金,其中主犯总工程师王×峰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万元。
  • 4、北京小×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湖南紫×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刻×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案件简介:原告小×人公司系微信开发及运营服务单位,其开发的SVG交互式排版的计算机软件已经国家版权局登记。原告主张上述三被告在与其合作接洽过程中,获取其商业模式、原型设计、运营思路、市场空间等信息,并掌握其计算机代码,已经构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害。该案目前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5、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案件简介:李孝霖律师接受被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委托,面向迅雷、盛世骄阳及芒果(湖南快乐阳光)三家影视剧、综艺节目权利单位提出诉讼抗辩。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其一、在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判定间接侵权是否成立,是适用“用户感知标准”还是适用“服务器标准”;其二、成立间接侵权是否以存在直接侵权为前提。经与委托单位通盘推演,诉讼初始本律师坚持以“服务器标准”和间接侵权必须以存在直接侵权为认定条件的抗辩策略,以二审判决确立“服务器标准”和间接侵权必须以存在直接侵权为认定前提,从而成功阻击了授权链条完整、不存在直接侵权的绝大多数诉讼案件,并且本案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全国范围内首次以判决形式,确立了信息网络传播权间接侵权认定的“服务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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